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4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2-15 18:55:02 点击:

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4篇)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欧阳德创编  2021.03.07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4篇)

篇一: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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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7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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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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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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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

  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

  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

  报);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

  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

  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

  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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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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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

  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

  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

  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

  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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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

  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

  税。

  时间:2021.03.07创作:欧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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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作:欧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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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读

  (2011-08-0915:12:18)

  转载▼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ﻫ‬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ﻫ‬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ﻫ‬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ﻫ‬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ﻫ‬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院06年成立,自有房产原值5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5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将一栋房产原值100万元的小楼作为对外经营之用,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问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4元/平方米)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用的房产:5000-500-100=4400万元,免征房产税经营用及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100×(1-30%)×1.2%+50×12%=6.84万元

  自用土地:20000-500-200=13000平方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及出租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500+200)×4=0.28万元

  七、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自用车船均需缴纳车船税。

  八、契税、土地增值税

  如果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如果转让房地产,需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09年取得医疗服务收入1000万元,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并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非营利组织仅限于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上述五项收入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其中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等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2、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4、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篇三: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篇四:营改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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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

  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

  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

  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C1

  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

  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

  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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