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6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9-01 13:36:01 点击:

篇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

  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篇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篇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第三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教育,以矫正为辅,严格规范手段,落实责任,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第四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科学、人道、公正原则,使学生学会自律、守法、遵纪守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

  惩戒规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不守纪律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训诫、组织学生检查、让学生写检查、责令赔礼道歉、表彰奖励好学生等,但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科学、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

  第七条

  因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作出处分的,应当及时确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度,并告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

  第八条

  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依法参加教育惩戒工作,对教育惩戒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

  教育惩戒监管

  第九条

  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教育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教育惩戒工作中出现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现象。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完整记录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应当取消教育惩戒资格。对涉嫌从事学生虐待、体罚和以赚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手段的具体说明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简要注释如下:

  1、本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2、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以落实学生的自律、守法、遵纪守纪等为目的。

  3、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人道、公正原则,使学生学会自律、守法、遵纪守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训诫、组织学生检查、让学生写检查、责令赔礼道歉、表彰奖励好学生等,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科学、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

  5、教育惩戒的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完整记录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情况,并对违反本规则、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取消教育惩戒资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守纪律等违法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和过程。

  2、违法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3、滥用惩戒:指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不科学、不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或过度使用教育惩戒手段的行为。

  4、不当惩戒:指教育惩戒过程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或出现不妥当、不合理的行为。

  5、教育惩戒资格:指作为教育工作者,拥有教育惩戒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篇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小学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

  第二条惩戒原则

  教师在进行惩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法规原则:教师的惩戒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教育原则:教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提高其自律自重能力;

  3.公正公平原则:教师的惩戒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不歧视学生。

  第三条惩戒形式

  教师的惩戒形式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选择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批评指导:对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通过批评指导的方式教育学生;

  2.书面检查: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要求学生书面反思;

  3.工作补课:对于不完成作业、玩手机等行为,可以要求学生补课;

  4.公开批评: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可以在班级或者学校范围内公开批评;

  5.延长学习时间: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学生在非正常学习时间进行补课或学习;

  6.暂停课程: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将学生暂停参加部分或全部课程;

  7.谈话通报: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向学生家长进行谈话并通报相关情况;

  8.监督检查:对于经常违纪的学生,可以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督促其改正。

  第四条惩戒程序

  教师在进行惩戒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实调查:教师应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了解学生的违纪行为;

  2.确认证据:教师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确保惩戒行为的事实准确;

  3.听取学生陈述:教师应给予学生表达的机会,听取其对违纪行为的陈述;

  4.决定惩戒措施:教师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选择合适的惩戒措施;

  5.温和强调: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过度惩戒或伤害学生的尊严;

  6.记录备案:教师应及时将惩戒行为记录备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惩戒后处理

  对于受到惩戒的学生,教师应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1.教育引导:教师应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反思和改正错误行为;

  2.调整情绪:教师应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帮助其调整,保障其心理健康;

  3.监督检查:教师应密切监督学生的行为表现,并进行必要的跟进;

  4.向家长报告:教师应向学生家长报告惩戒后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惩戒制度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惩戒制度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的惩戒行为合法合规、公正公平,防止滥用惩戒权力。

  第七条法律责任

  教师在进行惩戒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完善。

篇五: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一、纪律要求

  1.出勤: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旷课、早退和迟到;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请教。

  2.着装:学生应穿校服上学,不得擅自改变校服款式或穿着不整齐。

  3.仪容:学生应保持整洁、文明的仪容风度,不得涂写乱画、修饰身体、戴耳环等。

  4.安全: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走路时不奔跑、不打闹,不攀爬栏杆和窗户。

  二、行为规范

  1.课堂纪律:学生应安静听讲,不得打扰他人,不得在课堂上吃零食或玩手机。

  2.作业纪律:学生应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3.食品安全:学生应自觉保持饭堂卫生,不得往食品中添加异物或乱扔食物。

  4.礼仪规范:学生应尊重师长、敬爱同学,不得辱骂、欺负他人。

  5.文明用语:学生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嘲笑他人、传播谣言。

  三、惩戒方式

  1.批评教育:对于违反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学生,老师会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2.移动座位:对于在课堂上打闹、嘲笑他人等行为的学生,老师可以安排其更换座位,以避免不良行为发生。

  3.打扫卫生:对于在饭堂乱丢垃圾、打破器物等行为的学生,老师可以要求其参与校园卫生整治,并进行必要的道德教育。

  4.罚站罚站是对学生行为不端的较轻惩戒措施,学生需在课堂间隙或课外时间站立,以反思错误行为。

  四、惩罚原则

  1.公正原则:对于同样的违纪行为,学校要实行公正不偏袒的原则,对一视同仁。

  2.适度原则:对于不同年级、性别、性格等学生,惩戒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处理,避免过度惩罚。

  3.教育导向: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及自尊心,以激发他们的自觉行动和改正错误的动力。

  五、家校合作

  2.家长约谈:对于频繁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通过约谈的方式与家长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3.班级活动:班主任可组织班级活动,加强学生之间的互动,提高班级凝聚力,以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通过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可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纪律意识,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同时,学校和家长应加强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品德和行为教育,共同推动学生健康成长。

篇六: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目的与定义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

  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

  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目的与定义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

  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

  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惩戒的定义与目的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处罚和教育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学校纪律,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正公平、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惩戒措施与实施程序

  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停学、停课等措施。学校应制定具体的惩戒规定,明确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教育惩戒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遵循规定的程序,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或家长对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四、监督与救济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防止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现象发生。学生或家长认为教育惩戒行为不当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生或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五、法律责任与执行

  学校和教师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生或家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解释权与生效日期

  本规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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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惩戒的目的与原则

  本规则旨在通过教育惩戒,帮助学生纠正不当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二、惩戒的类型与适用

  口头警告:针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提醒。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写违规行为的反思和改正计划。短暂隔离:将学生暂时隔离出课堂或学校特定区域。校园服务:要求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活动作为惩戒。家校共育:要求家长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

  三、惩戒的程序与执行

  教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告知学生家长。教师根据学生的违规行为和情节,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并报请学校批准。惩戒措施应当公开透明,执行过程应当有见证人,确保程序公正。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行为改善情况适时调整惩戒措施。

  四、学生的权利与救济

  学生有权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规以及可能的惩戒后果。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进行听证,对不当的惩戒行为要求纠正。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五、惩戒的监督与考核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学校应当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进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学校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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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教育惩戒的意义

  教育惩戒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必要手段,旨在帮助学生纠正错误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通过教育惩戒,可以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教育惩戒的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对象包括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惩戒。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教育惩戒权。

  三、教育惩戒的种类

  口头警告:针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提醒。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写违规行为的反思和改正计划。短暂隔离:将学生暂时隔离出课堂或学校特定区域。校园服务:要求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活动作为惩戒。家校共育:要求家长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四、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教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告知学生家长。教师根据学生的违规行为和情节,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并报请学校批准。惩戒措施应当公开透明,执行过程应当有见证人,确保程序公正。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行为改善情况适时调整惩戒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学校应当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进行听证,对不当的惩戒行为要求纠正。学生认为学校处理结果不当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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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保障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惩戒种类与适用

  口头警告: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教师口头提醒学生,并要求其改正。书面检讨:学生因违规行为需书面检讨,认识错误并承诺改正。暂时停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可决定暂停学生部分或全部课程。社区服务:将学生置于社区环境,通过服务社会来认识错误和

  改正行为。家校共育:学校与家长共同参与教育,协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

  三、实施程序与要求

  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惩戒实施办法,明确各种惩戒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过罚适当。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在公开场合、公开媒体等场合披露学生隐私。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履行告知、报告、制止和管束等职责,不得因惩戒而歧视或变相歧视学生。

  四、监督与救济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监督机制,对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违反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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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惩戒的定义与目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在必要时,依据相应的规定与程序,依法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实施的一种纠正措施。旨在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

  的错误行为,促使其纠正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以达到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对学生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公正公平:对所有学生应当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教育为主: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手段,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三、惩戒的类型

  口头警告:以口头方式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写检讨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反思。暂时隔离:将学生暂时带离教室或校园,以促使其冷静思考。家校共育:要求家长共同参与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四、实施程序

  告知与警示:教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口头警示,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惩戒措施。调查与评估:教师需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评估其严重程度。决定惩戒: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教师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并报请学校批准。实施惩戒:按照选择的惩戒措施对学生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及家长。跟踪观察:实施惩戒后,教师应持续关注学生的行为变化,并根据情况调整教育措施。

  五、监督与救济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学生及其家长认为教育惩戒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生或家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则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审议通过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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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旨在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的原则实施惩戒。尊重学生:惩戒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为主:惩戒应当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注重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公正公平:学校和教师应当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四、惩戒规定

  4.1纪律处分

  学校可以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应当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实施。

  4.2教育措施

  学校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教育措施,包括要求家长陪同学生接受教育、责令学生参加特定的辅导课程等。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促进其改正行为。

  4.3管理措施

  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暂时没收违规物品、限制学生在校园内活动等。这些措施应当是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实施的,并且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程序

  5.1决定程序

  实施教育惩戒前,教师应当告知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惩戒措施,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情节较重或者涉及开除学籍等重大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校校务会议或者教职工会议讨论决定。

  5.2执行程序

  教师应当根据学校或者校务会议、教职工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在实施惩戒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

  5.3监督程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对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保障与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教育惩戒的实施合法、公正、合理。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同时,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工作。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应当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及时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同时,学校也应当建立学生教育惩戒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违规行为和惩戒措

  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学生教育惩戒档案应当保密处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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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惩戒的定义与目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课堂纪律的学生依法实施纠正错误、促进其成长的教育管理行为。本规则旨在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惩戒。尊重学生:惩戒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为主:惩戒应当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注重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公正公平:学校和教师应当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三、惩戒的类型与实施

  口头警告:教师可口头提醒学生,指出其错误行为并要求其纠正。书面检讨:学生需书写检讨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反思。暂时停课:因严重违规行为,可决定暂时停学生的部分课程。家校共育:学校与家长共同参与教育,协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四、程序与监督

  告知与陈述:教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告知并给予陈述机会。调查与评估:学校应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评估其严重程度。决定与实施: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由学校决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公示与监督:对学生的惩戒情况应进行公示,并接受学校、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五、法律责任与救济

  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程序。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滥用教育惩戒权力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的处理结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解释权与生效日期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审议通过后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则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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