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8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9-06 14:00:03 点击:

篇一: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村代表,尊敬的李局长、沈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

  根据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县土地整理中心今年被列为重要岗位效能监督对象之一,今天大家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冒着严寒,亲临我局指导、督查并听取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汇报,本身就说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和各位代表委员对我县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重视和关心,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土地开发整理有着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盼。

  我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不到十年的时间,起步较晚,但近几年随着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同全县其他行业一样,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断增多。我于20xx年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廖局长的委托,专门负责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在县局党组的强力推动下,共组织申报实施省、市、县三级土整项目36个,完成建设规模4万亩,投资8000万元,新增耕地面积万余亩,涉与18个乡镇、67个村,63600余人受益,通过项目的实施,不仅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达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有力改善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我能有幸亲自见证和参与这些项目的实施,感到非常荣光,同时感到今后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

  特别是今年来,我同土整中心人员一道,按照县委罗书记在县第十一次党

  代会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县局党组的工作部署,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顺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向上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全力支持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一年来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了新的发展,我个人也在其中得以锻炼、成长,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以进一步提升。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

  熟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整理中心负责人,我深刻感受到了自身压力和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年来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处理问题时站在客观、全局的立场,多方考虑,加强协作,使问题的处理更加科学、客观、合理。与此同时,我还带领中心干部职工从思想素质入手,结合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以“树立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努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的实际成果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克服浮躁情绪,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通过以上措施,本中心干部职工组织纪律更趋严明化,言行举止更趋规范化,勤政为民更趋廉洁化。同时根据县局提出项目逐年上规模的要求,我们还深挖内功,结合项目申报与实施,督促干部职工也边干边学,并先后选派多名职工到省、市学习。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业务技能得以全面提升,使得一批干部职工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独挡一面。在日常工作中我能率先垂范,兢兢业业,经常利

  用“双休日”时间谋划中心下步工作,连续4年没有休过假,特别是在今年,申报项目多,实施管理任务重、上级检查验收时间紧的情况下,更是带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圆满的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领导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认真履行职责,狠抓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再上台阶。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良好途径,也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手段。在县局统一布置下,今年,我中心组织开展实施大路铺镇梁木桥等8村、小圩茅坪等九个村、沱江镇莲花地等5个村、沱江镇栋青等4个村、涛圩和界牌两个乡镇、桥头铺镇下蒋村、桥市乡镇忠营等2个村、码市镇上坝村、涛圩镇杉木根村等9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4043万元,建设规模15916亩,可新增耕地3612亩,涉与全县8个乡镇33个村。通过项目的实施,新修田间道路

  112KM,沟渠

  207KM,桥梁22座,水塔61个,集雨池124个,可每年新增农民收入397万元,解决就业1356个,36656位村民受益,服务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同时通过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储备指标,实现了我县非农建设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确保了我县包括瑶都大道、海螺水泥等15个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有力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一是按照政策法规立项。在项目立项时,坚持由国土和财政部门先行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照项目立项的条件包括集中连片程度、交

  通、水源、土壤肥力、群众意愿等最适合实施的区域,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农、林、水、环保、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专家实地踏勘论证。项目可行后,在按照法律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是严密组织,规范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成功只是一个项目的开始,作为系统工程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成功的实施和后续管理更为关键,否则不仅影响到政府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还会真接影响到以后的项目申报。为加强项目工程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根据《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的要求,每个项目都成立了项目工程指挥部,指挥部领导由县国土资源局和相关乡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和涉与的主要干部组成,指挥部指挥长由当地的乡镇长担任,各个领导作了明确分工并按照分工职责开展工作,确保了项目的有序运作。

  三是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强化实施管理程序,确保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执行“五制”:

  项目实施公告制。在项目工程招标前,我们在项目区都张贴了项目实施公告,执行了项目实施公告制。项目工程招标制。按湘土整发[20xx]36号文件规定的“合理定价评审连续两轮抽取法”,我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整个招标过程由县纪委、县检察院、县招标办等单位派人进行了全程监督,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单位法人制。项目工程所有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经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的(湘土整发[20xx]107号文件)施工单位,全

  面执行了项目工程法人制。项目工程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我中心都与各中标单位签订《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执行了项目工程合同制。项目工程监理制。所有项目由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执行了项目工程监理制。

  四是依法合理确定项目的中介技术服务单位。

  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审计等都要聘请中介技术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在确定中介机构时,以前大都采取局务会议定的形式确定,从今年开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从单位资质、诚信、报价、服务内容四个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取。

  五是抓好内部建设,促使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1.抓好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一是严格执行“三专管理、直达项目”制度。即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实行一支笔审批,直达项目终端。即乡镇村补充经费由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直达乡镇财政,由乡镇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费由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直达施工单位;设计、可研、监理等费用由财政核算中心直达各承担主体单位。在资金拨付上,严格执行“三不”即项目建设单位各项报验资料不全的不予拨款,项目建设随意降低质量标准的不予拨款,监理不到场审核或审核不能通过的不拨款。二是对项目资金支出实行会签制。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由指挥部现场人员、监理代表、中心签署意见,我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和财务审查,项目工程指挥长审批后,报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付款。三是积极推行项目资

  金公示制。利用公示牌,对项目投资规模、资金配套、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数量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为了规范技术资料,我们将资料的收集整理放在首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通过规范资料,将为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详实的依据。我县历年来整理的项目资料在全市都是优秀的,获得了省市和兄弟县市的好评。

  3.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今年每人配套了专门电脑等设备,按省厅和市局统一要求建设国土资源内网,并设专人与时将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与验收情况在网上报备,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

  六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坚持以群众利益为根本落脚点。

  保障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一直是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这本身是一项惠民工程,我们在工作中十分注重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项目在立项的时候,必须要有2/3以上的村民同意做这件事情,或者是村民代表同意。其次在规划设计时,尊重当地的管理者以与村民的意愿。三是项目实施前,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项目区涉与土地权属调整的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工程施工结束后,与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项目的实施,一切以群众利益为根

  本落脚点。

  各位代表、委员、乡镇村代表:

  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已开展6年,多年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不仅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在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和管理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在我县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和行业管理规范尚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特征,逐步建立较为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0xx年,我县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在全中心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局党组的关心和呵护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社会对我们的期望、人民对我们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紧密团结在局党组的周围,带领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干部职工,按照县委罗书记在县第十一次党代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项目申报力度、精心实施每一个项目,为我县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篇二: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的整治工作,促进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层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通过市、区、乡镇三级组织协调,各级人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验收评估标准。第二章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时机与范围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和土地储备实际情况确定时机和范围。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时机通常包括以下情况:(一)国家和地方制定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现有土地储备进行调整和优化。(二)城市扩大和乡村建设需要,对土地储备进行整治重划。(三)根据土地储备规模和效益变化情况,对土地储备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第八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情况:(一)调整和优化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和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二)补充满足城市和乡村发展需要的土地储备。(三)对超期未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的土地储备进行整治。第三章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三)加强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整治信息管理和督导评估制度。第十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要做到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公正、公平。(二)统筹规划,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三)科学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用途和面积。(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五)加强监管和监督,确保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第四章

  相关附件附件二:土地储备整治实施方案附件三:土地储备整治督导评估标准附件四:土地储备整治管理信息表第一部分:整治目标与任务第二部分:整治范围与时限

  第三部分:整治措施与保障措施附件二:土地储备整治实施方案第一部分:整治目标与任务的具体细化第二部分:整治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三部分:整治工作的时间计划和资源保障第四部分:整治工作的风险预警与处理附件三:土地储备整治督导评估标准第一部分:整治工作的评估指标和权重第二部分:整治工作的评估方法和流程第三部分:整治工作的评估结果和意见反馈附件四:土地储备整治管理信息表第一部分:储备用地基本情况统计表第二部分:储备用地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土地:指由国家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储备:指国家为促进城乡发展需要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获取的土地,经批准划归国有并统一管理的土地。3.整治:指对土地储备进行规范、优化和调整,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附件:无

篇三: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

  

  海城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廉政风险点

  勤政阻塞点排查及防范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结合工作实际,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从抓机构建立、抓自查自纠、抓制度建设三方面着手,积极推进"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开展,结合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情况,中心将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违纪风险并破解勤政阻塞。

  一、工作职责

  一是全市城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管理工作

  二是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收回工作

  三是全市土地的招商挂牌出让工作

  二、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1、房屋拆迁方面

  (一)廉政风险点

  1、摸底调查中对房屋及附属物核量、认定的风险;

  2、测算的标准把握和方案的审定存在风险;

  3、拆迁实施过程中对房屋及附属物的鉴定、数量、定价等环节存在风险。

  4、资金拨付前各镇(区)已签订协议的例行审核、认定存在风险。

  (二)防范措施

  1、实施联合调查摸底。由所辖镇(区)、房产、拆迁办、国土所、村

  (社区)共同摸底、共同认定,并登记造册,实行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制度。

  2、拆迁实施方案须由镇(区)制定,再报市拆迁办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3、拆迁补偿的标准掌握务求准确合理。依据标准测算和核量须经市拆迁办认定,并对原数据进行核对,无异议后,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出具测算报告,并经市政府征拆会议或评审会议论证后予以通过。

  4、由市拆迁办严格审查各镇(区)的资金拨付申请,并对已签订的协议,从数量和标准上核对无异议后,方可由市拆迁办请示市政府拨付拆迁资金。

  5、在五大经济区设立征收巡察督导组,为市征收办派出机构,独立办公,行使服务、指导、监督职能。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一)廉政风险点

  1、企业资产调查不详细,前期摸底工作不细致,容易使国有资产流失。

  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土地面积是否和登记面积一致;

  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是划拨还是出让;

  是否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土地是否有抵押或他项权利;

  房屋面积是否准确,有照房是否灭失,房屋结构、成新率等;

  无照房的面积、结构、成新率等是否清楚;

  机器设备的型号、市场价格、成新率等;

  房屋和设备的抵押行为或其它他项权利;

  法院的查封冻结情况;

  企业的欠税、债务行为。

  2、企业恶意的虚报资产,骗取国家利益;

  3、企业和收购人员联合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利益;

  4、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划分不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不按标准补偿,人为的提高标准;

  6、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二)防范措施

  1、认真调查摸底,在调查摸底阶段,会同地籍科共同确定土地权属、来源、查看有无他项权利;查阅档案、咨询法院、房产部门是否被查封或房屋抵押、确定房照的真伪,并实行调查责任制,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2、企业上报的资产,只作参考,以双方核实为准,并互相签字认证。

  3、加强法制教育,监督检查、审计验收,防止企业和收购人员联合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4、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杜绝个人侵吞国有资产。

  5、确定严格的收购补偿标准,实行收购价格集体决策制度。

  6、采取多家评估机构评估制度,综合分析的方法,防止中介结构出

  具虚假评估报告。

  3、土地供应

  (一)廉政风险点

  1、土地权属问题:供应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而集体土地不能供应。

  2、对招标、拍卖、挂牌土地进行评估,应经过局以及市领导集体决策。

  3、对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所履行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007)39号令执行。

  (二)防范措施

  1、对于用地意向人未及时立项的,应确定其不能挂牌。因此,应加强镇(区)所与用地意向人及时沟通,尽快立项挂牌。

  2、应加强与测绘和规划局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快控规图出图的及时性,保证出图的质量。否则影响挂牌速度。

  3、应协调好国土局和规划局的相关部门所出控规图的一致性,一旦出现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会影响挂牌时间

  三、勤政阻塞点及防范措施

  1、房屋拆迁方面

  (一)勤政阻塞点

  1、规划出图缓慢,拆迁摸底调查无法很好推进。

  2、城乡拆迁工作量大,但拆迁管理队伍人员少,镇(区)拆迁工作存在失控现象。

  3、拆迁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科室职能混淆,人员配备参差不齐,严重制约工作有序开展。

  4、少数镇(区)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拆迁管理部门无法有效与镇(区)沟通,最终造成征拆成本偏高。

  5、现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与当前的市场价格不相对称,亟待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防范措施

  1、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出具规划图纸。达到摸底界限清楚、工作高效、数据准确、证据充分、测算科学、归档有序。

  2、国务院新的《征收补偿条例》即将出台,该条例重点阐述征收主体为县一级以上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补偿安置上将更加注重市场价,在征收程序上将更加科学合理。结合我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首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对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管理、征收的前期手续、征收的补偿安置、征收的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其次,在征收程序上,从摸底调查、科学测算、实施征收,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积思广益,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既高效快捷又有效掌控,符合政策法规。达到统一摸底测算,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征地拆迁,统一整理拆扒;其三,在征收过程中的失地农民、耕作农民、生产企业等,应制定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应由市、镇、个人三者建立养老、失业体系;对耕作农民其生产资料的存放,应作统筹安排,保证农民耕作;对生产企业收购,不能一刀切,政府应充分保护并扶持其生产经营,统一划定并纳入市、镇工业园区,这样既解决就业压力,又增加两级财税收入。

  3、强化房屋征收监管体系,降低房屋征收成本。征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需要征收局进行严格把关,对超出政策标准和核量总数的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审,并报市征收办核定,再由市征迁会议确定;其次,对在评估、补偿、安置上有争议的,经申请立案后由征拆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定,或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块征收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征收档案移交市征收办综合科档案室进行归档,并接受专项资金审计。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一)勤政阻塞点

  1、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楚,《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有互相冲突的地方,致使固定资产收购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缺陷。

  2、收购补偿标准不统一、不明确;

  3、政府行政行为大于市场行为;

  4、被收购方恶意的抬高价格;

  5、收购谈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二)防范措施

  1、认真研读法律,土地收购,以《土地管理法》为主,房屋收购,以《房地产管理法》为主,其他收购,以《物权法》为主,同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2、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购标准,尽量体现市场公平。

  3、按照市场行为进行操作,使收购行为符合市场规范。

  4、动用行政手段(税务、工商、土地监察等部门),对恶意抬高价格者,进行先期查处,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

  3、土地供应

  (一)勤政阻塞点

  1、用地意向人未及时立项。

  2、没有相关的控规图纸。

  (二)防范措施

  1、对于用地意向人未及时立项的,应确定其不能挂牌。因此,应加强镇(区)所与用地意向人及时沟通,尽快立项挂牌。

  2、应加强与测绘和规划局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快控规图出图的及时性,保证出图的质量。否则影响挂牌速度。

  3、应协调好国土局和规划局的相关部门所出控规图的一致性,一旦出现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会影响挂牌时间。

篇四: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

  

  土地储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现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

  本方案旨在整合和规范各地土地储备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储备体系,推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城乡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重点。

  1.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储备专项整治,保证土地储备的安全和合理性。

  2.落实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划,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3.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储备信息公示,及时发布土地供应计划。

  4.规范土地储备标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镇化和农村振兴。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和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

  2.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集约用地。

  3.加强土地储备标准,明确土地用途和开发模式,实行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4.加大信息公示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储备政策,及时发布土地供应计划,规范项目信息公示。

  五、实施保障。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土地储备管理和监管能力。

  2.强化执法力量,打击违规行为,净化土地储备市场环境。

  3.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本方案的实施效果。

  4.加强宣传和教育,推动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意识。

  六、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七、评估考核。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估考核,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评估考核结果要作为土地储备管理重要依据。

篇五: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职责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

  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

  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并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与储备期,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第七条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

  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机关核实权属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编制土地收购方案;(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

  收购补偿费用。?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被依法纳入储备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储备用地红线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作为土地储备整治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第三章

  土地整治??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第十六条

  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需要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作为拆迁申请人,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其他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第二十二条

  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

  专户;

  (二)扣除第一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一款范围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拒不执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实施土地储备整治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的;(二)挪用、侵吞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至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整治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储备

  办法

  命令?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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